鄭州輕工業大學章程
序 言
鄭州輕工業大學創建于1977年,原隸屬國家輕工業部。1998年轉為中央和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為主。2011年成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共建高校,2018 年被確定為河南省博士學位授予重點立項建設單位。2018年12月,經教育部批準,由鄭州輕工業學院更名為鄭州輕工業大學。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立足河南、面向全國,服務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培養基礎扎實、勤奮務實,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努力建設以工為主、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輕工業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鄭州輕工業大學,簡稱鄭州輕大。英文名稱為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縮寫為ZZULI。
第三條 學校具有教學功能的校區有三個:東風校區、科學校區和禹州實習實訓基地。
第四條 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科學合理調整學科專業結構,強化辦學特色。
第六條 學校設置工學、理學、文學、藝術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農學等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據需要開展其他教育。
第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利用國內外優質資源開展合作辦學,提升教育國際化水平。
第九條 學校立足科學技術發展前沿,圍繞社會和行業發展需求,自主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知識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十條 學校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的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大學精神,建設具有輕工特色的大學文化。
第二章 治理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鄭州輕工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學校內部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校內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八)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輕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校學術委員會按照其議事規則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定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審定各級各類學術帶頭人和特聘教授人選。
(六)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七)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委員分會章程。
(八)指導各學院學術委員分會的工作。
(九)指導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十)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和咨詢的學術事務。
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個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工作小組,以完成學術委員會指派的具體工作。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機制、運行規則與監督機制按照《鄭州輕工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其議事規則獨立自主地履行學位評定、學位授予等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審查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授予資格。
(三)審查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審查學位授權點的設置、撤銷和評估。
(五)評選和推薦優秀學位論文。
(六)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重大事項。
結合學校實際,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依法設立專門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機制、運行規則與監督機制按照《鄭州輕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梢婪ㄒ酪幵O置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建立、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校內其他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系學生的橋梁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依法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其他統一戰線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的改革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輕工業大學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的咨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人才培養中心工作,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置教學機構、研究機構等單位,并根據發展需要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在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可依規下設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三十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學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學院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提出本學院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負責本學院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五)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學院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并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六)按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學院教職員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二級單位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本單位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責任,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二級單位黨組織要在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大問題上把好政治關,加強對院(系)學術組織的引導,落實“一會一報”和“一事一報”制度,管理好各類思想文化陣地。
第三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定期向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的基本決策形式,對二級學院的重要事項具有決定權。凡屬議事范圍內的事項,都應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黨政聯席會議嚴格貫徹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獨立建制科學研究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任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客觀公正公平地獲得評價、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享有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崗位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關愛學生,立德樹人。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崗位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發展與培訓制度,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逐步完善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三條 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 學校維護離退休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學校規定,參加學生社團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可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熱愛集體,誠實守信。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條 學生可依法申請組建學生社團,學校授權校團委審查和受理;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范圍內,依照章程開展活動,豐富校園文化,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校友與校友會
第五十四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廣大校友自愿參加、從事校友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共同為國家富強、學校發展、校友成長做貢獻。
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校友總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校友總會的執行機構是校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校友代表選舉產生。校友總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五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規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維護學校的聲譽。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并以適當形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五十九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為: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的來源渠道,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屬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資金的支持。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等,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優化資金支出結構,加大對教學、學科建設和科技創新的投入。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加強辦學資金使用的績效考評,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保護、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四條 學?;罩臼请p圓形圖案,外環上為學校中文和英文校名。內環以“LIGHT INDUSTRY”(輕工業)和“UNIVERSITY”(大學)的首字母“L”和“U”為基本象形元素,變形為兩只哺育和反哺的飛鳥形象。
第六十五條 學?;照率穷}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是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是白底紅字。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訓為“為之則易,不為則難”。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底色為正紅色,旗面正中為白色徽志圖案與中文校名。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6月11日。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并報河南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河南省教育廳核準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
|
|
|
|
|||||
|
|
|
|
|
|||||
|
|
|
|
|